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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各區鹽務管理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區鹽務管理局,設左列各科,分掌各事項:
一、產銷科:掌理製鹽之許可,鹽質之檢定,農工漁業用鹽變性變色之督
導,收購、運儲、銷售之籌劃,鹽價及有關成本之審議,產銷各地倉
坨之籌設管理及其他有關產銷事項。
二、財務科:掌理徵繳稅款之稽核報解,業務資金之籌劃運用,官鹽成本
之審核,現金票據之保管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三、警務科:掌理鹽警事項。
四、總務科:掌理文書、出納、庶務及不屬他科事項。
在行政及業務簡單之各區,得將產銷、財務兩科併為業務科,並將警務科
改為警務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