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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審議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保險審議會設立委員十五人,由財政部長聘任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
續聘連任。保險審議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綜理會務並於會
議時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缺席時,推定委員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