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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資訊服務中心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
集並主持之,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審議下列事項:
一、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
二、重要決策、工作方針及工作計畫之審定事項。
三、基金預算與決算之審核事項。
四、重要規章之審定事項。
五、高級人事任免之審定事項。
六、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