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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地區關稅局為應業務需要得於轄區內必要地點,設分局或支局。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至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副分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課長三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秘書十二人至十四人,稽核十四人至十八人,編審十四人至十八人,股長十六人至三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助理設計師一人,助理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課員一百十一人至一百二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設計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辦事員九十五人至九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書記十三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關務佐;作業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支局置支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副支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秘書一人,股長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課員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辦事員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書記五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關務佐。
分局及支局之設立,由關稅總局報請財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