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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開發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聘僱臨時人員四至六人 (聘用研究二人、約僱人員二
至四人)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
規定聘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