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移送單位應撰妥移付懲戒報告書,內容包括被付懲戒會計師之基本資料、案情概述及移付理由等,並檢附相關事證資料,報請金管會交付懲戒;其格式,如附件。
金管會收到函請移付懲戒事件後,應於二日內發交懲戒委員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