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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所置秘書一人、專門委員一人,職位均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組長三人,專員三人或四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組員四人至六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三人至五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六人或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