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稅制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由財政部視業務需要,聘請左列人員兼任
之:
一、財政部次長一人。
二、經濟部次長一人。
三、行政院主計處副主計長一人。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五、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六、財政部關政司司長。
七、台灣省政府財政廳廳長。
八、台北市政府財政局局長。
九、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局長。
十、本會執行秘書。
十一、經濟、財稅、法律、會計等專家九人至十五人。
前項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酌支車馬費、研究費或出席費。
第一項第十一款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