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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屏東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院設下列部、中心、科、室:
一、內科部,分九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七科辦事。
三、急重症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四、護理部。
五、教學研究部,分二科辦事。
六、醫務企管部,分三組辦事。
七、綜合醫學中心,分十六科辦事。
八、癌症防治科。
九、藥劑科。
十、營養科。
十一、社會工作室。
十二、職業安全衛生室。
十三、工務室。
十四、補給室。
十五、總務室。
十六、人事室。
十七、政風室。
十八、主計室。
十九、資訊室。
本院龍泉分院之業務,由本院人員派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