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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退除役官兵福利服務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項會計憑證,應於年度結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各項會計簿籍及財務報告,應於年度結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
各項會計憑證、會計簿籍及財務報告,應永久保存或存有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受前二項保存年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