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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利息補貼:
一、未符合第三條各款規定。
二、停業或轉讓。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利息補貼,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金額,由榮服處以書面命溢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