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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職業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傷害與疾病之診斷、鑑定及治療。
二、勞工職業健檢異常結果複查及追蹤診治。
三、協助工作職場推行健康促進方案,提供職業安全衛生、健康促進及職業病防治諮詢服務。
四、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職業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五、其他有關職業醫學醫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