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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職業醫學及臨床毒物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醫學與臨床毒物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職業傷病防治及健康促進計畫。
二、職業醫學、臨床毒物各種疾病與職業健康管理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職業醫學、臨床毒物與職業健康管理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職業醫學、臨床毒物及職業健康管理醫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