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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財團法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
者,得由本會撤銷其許可,並通知該管法院。
一、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者。
二、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三、董事會之決議顯屬不當者。
四、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者。
五、隱匿財產或妨礙主管機關檢查、稽核者。
六、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七、經費開支浮濫者。
八、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目的事業者。
九、其他違反本準則之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