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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財團法人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擬定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財團法人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編製工作報告、決算書及財產清
冊,函送本會備查。
財團法人依法令應將預算書、決算書陳報本會轉送立法院審查者,其年度
工作計畫及預、決算書編製時程,按年度相關規定辦理。如有涉及財產總
額之變更者,應同時報請本會許可後,向法院為變更登記。
陳報預算書時,應併同檢附董事長、執行首長、一級單位主管,其所負責
職權之說明與個人學、經歷資料、經營投資事業情形及其所領月薪、獎金
及福利等各項給與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