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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財團法人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行
之。但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
上之同意行之:
一、捐助章程之變更。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財團法人之解散。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並通知本會
,本會得派員列席。其決議事項,應於函送本會核定後,依法向管轄法院
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