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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各農場生產大宗之農畜產品,應依市場需求訂定規格,輔導辦理契作,指
導生產,並依標準規格嚴格實施品質管制,以重信譽。小量者各莊自行處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