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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附屬事業機構各級榮譽團結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輔導區或堂 (隊) 召之榮譽團結會,由輔導員或堂長 (隊長) 擔任主席,
由主席指定紀錄一人,將榮民意見彙交代表向上一級榮譽團結會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