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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附屬事業機構各級榮譽團結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榮譽團結會紀錄原本陳由各該機構首長核閱後,應將決議案按業務性質分
送有關業務部門執行,並由總幹事檢討其執行情形,於下次會議時提出報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