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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輔導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退除役官兵申請承租公地,應繳驗退除役證件及全部戶籍謄本,經指定之公有土地,如不敷分配租供時,應以其直系親屬人口較多者為優先承租。其人口相等者,以抽籤方式定之。惟承租人在當地應居住六個月以上,無自置住宅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