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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輔導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公有土地租供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各級政府應事先指定地段地號及面積公定租價。每年通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區週知,於四個月內申請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