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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零星餘戶價售公告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承購人資格。
二、零星餘戶所在位置、門牌號、坪型。
三、各坪型數量、各戶成本價格、專有與共有部分之面積。
四、可供自行看屋之時間、時段、連絡人與所屬單位電話。
五、書面提出承購零星餘戶之截止期日、受理單位。
六、抽籤期日、抽籤與遞補方法。
七、中籤之承購人繳款方式、期間、應配合國防部作業之事項及未配合之效果。
八、其他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