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國防部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辦理價售或出租二十八坪型以下零星餘戶,應分別以成本價格及按當地市場租金行情,依不同意改建之眷戶所提認證申請書,由符合資格者,於公告期間內提出承購、承租申請。
前項申請每戶限登記一單位。
原改建基地內餘戶不足者,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