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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為辦理獎勵民間參與投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應公開徵求投資人,其方式得以下列任一種方式或二種以上方式合併為之:
一、配套方式:主管機關將處分土地及興建住宅社區採配套方式招標,由得標投資人負責興建住宅社區,交與主管機關後取得配套之處分土地所有權。得標投資人應依決標處分土地標價千分之七向主管機關繳交土地處理作業費。
二、合建方式:主管機關提供土地,而由投資人於其上負責興建住宅社區,並按招標作業規定及計劃特性,於建造完工後,取得部分之房屋及其基地所有權。
三、承包方式:主管機關基於各興建住宅社區之工程特性、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將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維護管理等部分或全部合併辦理招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有利興建社區住宅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