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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為獎勵民間參與投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主管機關得依需要委託專業顧問辦理下列事項:
一、相關土地、建物之複丈及地上物之查估。
二、相關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變更之代為申請。
三、相關土地之交換分合。
四、處分土地所有權移轉之代為申請。
五、招標計畫之擬具。
六、獎勵民間參與投資之招標及議約之準備作業。
七、興建住宅社區之營建管理。
八、其他為本辦法應配合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