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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標金底價得為正值或負值。
得標金額為正值者,由得標投資人繳納,並列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特別預算(以下簡稱特別預算)收入,得標金額為負值者,則由改建基金補足得標金額與得標投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