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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1 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辦理補償時,不同意改建之眷戶已死亡,由其繼承人協議一人並經公證之受領人,向主管機關提出申領;願依成本價購或承租興建之住宅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由受領人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