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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級地方政府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擬定之改建計畫,應函送主管機關轉報行政院備查。
前項改建計畫,應包含改建起迄時間、改建方式以及輔助原眷戶購宅方法、違占建戶處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