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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示範公墓及忠靈塔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國軍示範公墓之墓區,依國軍官兵死亡時之功勳或階級可區分別為特勳區
、上將區、中少將區、上校區、中少校區、尉官、士官長區、士官區及士
兵區等八種墓型,各墓型面積尺寸如左:
一、特勳區兩棺合葬者,其贍仰台十九‧七平方公尺、墓穴六‧三平方公
尺,墓基面積合計廿六平方公尺。
二、上將區兩棺合葬者,其贍仰台十九‧七平方公尺、墓穴六‧三平方公
尺,墓基面積合計廿六平方公尺。
三、中少將區兩棺合葬者,其贍仰台十四‧三平方公尺、墓穴六‧三平方
公尺,墓基面積合計二○‧六平方公尺。
四、上校區兩棺合葬者,其贍仰台五‧二平方公尺、墓穴六‧三平方公尺
,墓基面積合計一一‧五平方公尺。
五、中少校區兩棺合葬者,其贍仰台四‧一平方公尺、墓穴六‧三平方公
尺,墓基面積合計一○‧四平方公尺。
六、尉官、士官長區兩棺合葬者,其贍仰台三‧四平方公尺、墓穴六‧三
平方公尺,墓基面積合計九‧七平方公尺。
七、士官區兩棺合葬者,其贍仰台二‧六平方公尺、墓穴六‧三平方公尺
,墓基面積合計八‧九平方公尺。
八、士兵區兩棺合葬者,其贍仰台一‧七平方公尺、墓穴六‧三平方公尺
,墓基面積合計八平方公尺。
前項墓基埋葬棺木,其棺面應深入地面一公尺二十公分以下,墓頂至高不
得超過地面一公尺五十公分,墓穴並應嚴密封固。
安厝忠靈塔之忠靈箱 (罐) ,尺寸不得高於二十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
深二十三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