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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在臺遺族身心障礙官兵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未經政府機關收養之一等身心障礙國軍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年給與新臺幣三萬元以內之身心障礙官兵生活照護金:
一、本人因喪失各種功能,無法行動,須賴他人扶持。
二、本人或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無力就醫。
三、遭遇重大災害,或直系親屬死亡。
四、家庭貧困,子女尚在求學。
獨生子女應徵(召)致身心障礙,家庭貧困,且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每年得給與新臺幣二千元以內之身心障礙官兵生活照護金。
兼具前二項身分者,不得重複領取照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