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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在臺遺族身心障礙官兵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核定作戰、因公之撫卹案,且仍在撫卹期間之國軍在臺遺族罹患重病、中風、癱瘓等及身心障礙不能謀生,或家遭變故子女幼小尚在學生活困苦者,得發給遺族病困照護金。
前項照護金依遺族病困情形及實際需要,給與新臺幣二千元至二萬元;屬同一照護對象及原因者,以給與一年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