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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在臺遺族身心障礙官兵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軍在臺遺族: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經國防部依本條例核定撫卹有案之遺族。
二、國軍身心障礙官兵: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經國防部依本條例核定撫卹有案之身心障礙官兵。
三、國軍無依軍眷:指兩岸分治,國軍官兵因任務滯留大陸地區,未及撤臺,而其眷屬已隨政府來臺,並經國防部核定有案之無依眷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