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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2 條
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且已申請登記之作戰被俘歸還人員,經國防部核定退除役有案,持有退除役令並支領一次退伍金者,給與八個基數之補償金。但其被俘之監管期間,已併計退除年資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