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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陣(死)亡官兵遺骸安葬及遺物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空勤陣 (死) 亡官兵遺骸之安葬,由左列單位及人員負責辦理。
一、原屬機關部隊。
二、距離殉職地點最近之原軍種機關部隊。
三、殉職地之師團管區或地方機關。
四、在前方共同作戰之友軍,或陸空聯絡組。
安葬前項人員遺骸之單位,應將辦理情形,呈報或通知軍種總司令部,並
副知聯勤留守署。
遺骸安葬所需經費,得由聯勤總司令部編列預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