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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領受家屬生活維持費之人知悉失蹤或被俘人員有第七條第一款或第三款所定已歸來或中途變節情形者,應以書面通知發放之財務單位;其應通知而未通知者,追繳其自知悉時起領受之家屬生活維持費。
領受家屬生活維持費之人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發放之財務單位;其應通知而未通知者,追繳其自應予停發之日(月)起領受之家屬生活維持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