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家屬生活維持費,按失蹤或被俘人員在職期間之全部待遇支給。失蹤或被俘人員為應徵召服役官兵者,家屬原享優待及生活扶助,仍按原規定發給。
前項前段所稱全部待遇,指軍人待遇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一項所定本俸(薪額)及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