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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為保持各級衛生單位作業能量,應訂定後送政策,以限制傷患滯留日程其
權責如下:
一、平時後送政策由各軍種總司令訂定,並呈報國防部核定實施。
二、戰時後送政策由作戰區指揮官訂定,並呈報國防部核備;戰鬥區由軍
種指揮官訂定,並報請作戰區指揮官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