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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監所教誨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軍事犯應施以左列教誨教育,其實施方式如左:
一、政治教育:比照官兵政治教育分級編組施教,其教材以政治課本及三
民主義理論等為準。每週以六小時為原則。
二、生產教育:按刑期之長短及其性向,每人選習一種技藝,分組施教,
實施計畫由監所自行訂定。
三、法紀教育:講授軍紀、軍法教材及精神講話,以增強其守法重紀之觀
念,啟發其榮譽心與責任感。每週不得少於四小時。
四、生活教育:以小組討論、集體座談或機會教育等方式實施,並補以康
樂活動,端正其生活習慣,陶冶其品德及鍛鍊其體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