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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監獄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罹精神病、傳染病或其他疾病,經醫診治,認為在監內不能為適當醫治者
,得斟酌情況,檢同診斷證明書,呈請監督機關依權責核定保外醫治,或
移送軍醫院,並派員戒護。
監獄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為前項之處分,隨即檢同診斷證明書,
呈報監督機關依權責核准。
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但移送醫院,視為在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