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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人監獄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監獄不論晝夜,均應由監獄官士嚴密戒護。
警衛部隊受監獄主官之指揮監督,擔任監獄警衛安全事宜,監獄警衛措施
,務求嚴密,衛兵之部署,武器之配賦,與衛兵勤務之執行及訓練,應不
斷檢討改進,並應策訂應變計畫,預想各種狀況,勤加演習,對警戒、照
明、警報、通信等設施,應隨時檢查,以確保安全。
監獄官士及警衛部隊應經常提高警覺,密切配合,隨時支援,以鞏固監內
外防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