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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檢察官指揮軍法警察證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軍事檢察官於發見現行犯或其他緊急處分時,得就近請求或指揮所在地之
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執行業務。
前項所稱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係指軍事審判法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四
條所列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