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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審判審限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案件應於期限屆滿前終結之,其終結日如左:
一、偵察以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呈送該管軍事長官或移其他機關部隊
之日為終結日,停止偵查以停止之日為終結日,再議之聲請以駁回或
處分之日為終結日。
二、訊問以調查證據完畢之日為終結日。
三、簡易審判、合議審判或覆議,以判決或簽復之文件呈送該軍事長官之
日為終結日。
四、軍事檢察官提出理由書、意見書、答辯書或答覆諮詢,以其文書送出
之日為終結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