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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4 條
送達文書由軍事法院或軍事法院檢察署書記官交執法官兵、軍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
送達文書於應受送達人,應向該管軍事機關、部隊、學校或其陳明之住居所、事務所或送達代收人為之。
應受送達人在監獄或看守所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應受送達人住居於軍事法院所在地以外者,現役軍人得囑託其所在地之軍法警察官、軍事法院或軍事法院檢察署代為送達,非現役軍人得囑託其所在地之法院或檢察署代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