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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下列人員為軍法警察官,於其管轄或防區內,有協助軍事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一、憲兵長官。
二、警察長官。
三、特設軍事機關之稽查長官。
四、軍事機關、部隊、學校、獨立或分駐之長官或艦船長。
五、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參加作戰之長官或艦船長。
前項軍法警察官,應將偵查之結果,移送該管軍事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軍事檢察官。但軍事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