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5 條
扣押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戰時認為必要,得不經公告,逕行拍賣,保管其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