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7 條
當事人及被告直屬長官,對軍事法院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提起抗告。
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