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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上捕獲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艦長應將前條擊毀之理由,立即電報海軍總司令及所隸艦隊司令,並作成記事錄,送交初級海上捕獲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