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上捕獲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艦長對於臨檢、搜索或拿捕有疑義時,應即電報海軍總司令核示。艦長於船舶拿捕後,發現確有不應拿捕情形時,應即釋放,並分別電報海軍總司令部及所隸艦隊司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