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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機種類範圍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軍機機密等級核定後,原核定單位或其上級單位,得依實際狀況,適時變
更或註銷機密等級,並通知有關單位。
對於非本單位保密資料,認有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需要時,可建議原核定
單位或其上級單位變更或註銷,在未獲得同意前,不得自行變更或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