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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機種類範圍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軍機機密等級區分如左:
一、絕對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
之事項。
二、極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嚴重損害之事項

三、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之事項。
四、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軍部隊安全遭受損害之事項。